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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斯谟的遗嘱与伊拉斯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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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年伊拉斯谟在巴塞尔去世时,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这是他数十年来所得年金、馈赠和报酬的积累。他立有遗嘱,指定友人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为主要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他指示将其遗产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慈善目的:资助贫穷学生、为贫穷少女提供嫁妆、照料病人和老人。1

阿默巴赫在余生中一直管理着这一基金会,即“伊拉斯谟遗赠”(Legatum Erasmianum),并对各项分配仔细记账。这些账目显示了受益人的情况:来自许多国家的学生、难民,以及学者和印刷商的遗孀与女儿。阿默巴赫去世后,该基金会转归大学,由大学继续管理。它是巴塞尔最古老的慈善基金会之一,其历史说明了私人财富如何通过基金会这一法律形式转化为公共福祉。

伊拉斯谟基金会也是一种在现代财富规划中发挥核心作用的结构的早期范例。一位富有的人如果希望其财富在身后、在其继承人的有生之年之外仍服务于某一目的,可以设立一个基金会,由其持有资产并按照他的指示分配收益。《瑞士民法典》将基金会规定为一种拥有专用于特定目的之独立财产的法律实体,瑞士法律区分受国家监督的慈善基金会和受到限制的家族基金会。2E部分将探讨基金会在财富规划中的运用,以及它们在国际背景下引发的特殊问题。没有子女的伊拉斯谟,在遗嘱中创设了一种结构,确保其财富用于他所珍视的目的。他选择了一位同时也是法律人士的可信赖友人作为管理人。慈善目的、可信赖的管理人和法律形式三者的结合,正是基金会的本质,五个世纪以来几乎未曾改变。

注释

  1. 关于伊拉斯谟1536年的遗嘱、指定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为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以及由阿默巴赫、后由大学管理的慈善基金会(Legatum Erasmianum),参见《瑞士历史辞典》(HLS)词条“Erasmus von Rotterdam”和“Amerbach, Bonifacius”;以及有关伊拉斯谟基金会的文献。待核实。 ↩
  2. 《瑞士民法典》(SR 210)第80条及以下关于基金会的规定;第84条关于国家监督的规定;第335条关于家族基金会的规定。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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