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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与税务裁定

股权参与是生物技术初创企业员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些公司无法支付与大型集团相当的薪水。瑞士关于员工持股的税法由一部于2013年生效的联邦法律加以编纂。员工获得的股份在取得时,就其市场价值与所付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收入征税。1未上市或受限制的期权仅在行权时征税。受限股份按每限制一年享受6%的折扣,最多十年。对于私人投资者而言,日后出售股份所获收益原则上属于免税资本利得。

核心的实际问题在于为税务目的对非上市初创企业的股份进行估值。如果税务机关采用风险投资者在最近一轮融资中支付的价格,员工可能要为无法出售的股份承担高额税款。瑞士税务会议在一份关于无市场价格证券估值的通函中处理了这一问题,该通函允许初创企业在初始阶段按净资产价值估值,并在一定条件下不考虑融资轮次。2实践中,瑞士初创企业在推出员工持股计划之前,通常会向州税务机关申请预先税务裁定。在巴塞尔城市州和巴塞尔乡村州,此类裁定是生命科学企业法律工作的常规内容,这表明在创新融资中,税法、公司法和劳动法是何等紧密地交织在一起。

注释

  1. 2010年12月17日《联邦员工持股征税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包括《联邦直接税法》(DBG)第17a–17e条以及《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的相应规定;联邦税务局关于员工持股征税的第37号通函。有待核实。 ↩
  2. 瑞士税务会议关于为财富税目的对非上市证券进行估值的第28号通函,以及2021年通过的关于初创企业估值的实务说明。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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