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实务
任何多语言交易中的第一项决定,涉及谈判的工作语言和合同的权威语言。这一决定应当在一开始就作出,并与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的选择一并考虑,因为这三项决定相互影响。一份适用瑞士法、以英语谈判、须在巴塞尔法院执行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便需要德语译本;而约定以英语为程序语言的仲裁条款则可免去这一步骤。如果一方不掌握权威语言,其顾问应确保其获得可靠的译本和独立的法律意见,因为以不理解合同为由提出的抗辩很少能够成功。1
第二步涉及合同的用语。以英语起草瑞士法合同的起草人,应当使用描述瑞士法律制度的英语词汇,并在必要时加以定义,例如写明 suretyship 是指《瑞士债务法》(CO)第492条及以下各条意义上的 Bürgschaft(保证)。在英国判例法中具有既定含义的普通法术语,如 consideration(对价)、best endeavours(尽最大努力)、consequential loss(间接损失)或 indemnity(赔偿保证),应当避免使用或加以定义。如果当事人选择英国法而以德语起草,则情形相反,德语文本应写明有关术语须按英国法的含义理解。定义术语在所有语言版本中应保持一致,最好的做法是在译文中以括号保留权威语言中的定义术语。2
第三,文件的格式值得重视。采用双栏格式的双语合同,左栏为权威语言的各条款,右栏为其译文,可以使不一致之处一目了然,也使双方都能以本国语言跟进文本。这种格式在边境地区的劳动合同、银行文件和公证实务中十分常见。它要求段落编号相互对应,并要求严格做到两栏同时更新,翻译记忆软件可以为此提供支持。将不同语言版本分别制作成独立文件虽然更容易,但更难保持一致,尤其是在经过数轮谈判之后。3
第四,语言条款的起草应当考虑准据法。条款应指明权威版本,写明译本仅供参考或界定其效力,对通知和附属文件作出规定,并在多个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时,规定如何解决分歧。在与居住在法国的跨境工作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条款应考虑到法国强制性法律可能适用于部分工作的情形。在消费者合同中,应对照消费者居住国的语言规则加以审查。在仲裁条款中,程序语言应与合同语言分别约定。4
最后,翻译和审校的过程应当留有记录。记录由谁翻译合同、使用了哪份术语表、采用了哪些工具以及由谁审校结果,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理解。在使用机器翻译或人工智能的情况下,这样的记录也有助于遵守职业保密和数据保护规则。在巴塞尔经常跨语言开展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务部门,若将翻译视为法律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以与起草本身相同的注意、保密和质量控制标准对待,将从中受益。5
注释
- 关于瑞士法和德国法下合同当事人之间语言风险的分配,参见有关外语文件上签名约束力的判例。有待核实。 ↩
- 关于以英语起草瑞士法合同,参见瑞士实务界有关英语合同起草的文献。有待核实。 ↩
- 关于双语合同的双栏格式,参见有关法律翻译的实务文献,以及加拿大和香港等双语法域的实践。有待核实。 ↩
- 关于语言条款范本,参见国际合同实务手册中刊载的范本,以及国际商会(ICC)合同范本。有待核实。 ↩
- 关于法律翻译的质量保证,参见翻译服务标准 ISO 17100 以及各翻译协会的职业指引。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