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夫妻财产
在离婚时,人寿保险保单被视为持有保单一方配偶的资产,而不论受益人如何指定。根据瑞士法定的普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分享制,以配偶一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缴纳保费的保单,其退保价值构成该配偶婚后所得财产的一部分,并计入盈余分享的计算。以配偶一方带入婚姻或继承所得的资产缴纳保费的保单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其收益和增值可能引发归属问题,法院将根据资金来源作出裁决。1
将配偶指定为受益人的效力不会在离婚后自动延续。瑞士法并未规定离婚时自动撤销受益人指定,但按照解释规则,“配偶”是指投保人死亡时与其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人,因此当指定仅按身份提及配偶而未写明具体姓名时,结果是相同的。以姓名指定前配偶的,在撤销之前仍然有效。因此,顾问应在每份离婚协议中纳入对受益人指定的修订。
第三支柱(3a支柱)的养老资产在离婚时适用特别规则,而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资产则按照养老金平衡规则进行分割。3b支柱的人寿保险保单,包括保险外壳保单,适用普通夫妻财产规则。因此,保险外壳保单不能被用来使资产免受离婚配偶的请求。意图损害另一方配偶而减少婚后所得财产的保单转入款项,可在计算时予以加回。2
注释
- 参见《瑞士民法典》(ZGB)第196条及以下各条,特别是第197条(婚后所得财产)和第198条(个人财产),以及关于夫妻财产制解除时资产估值的规定。有待核实。 ↩
- 参见第208条ZGB关于夫妻财产制清算时将特定转让加回婚后所得财产的规定,以及第122条及以下各条ZGB关于职业养老资产分割的规定。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