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一个邦国
该州的分治要求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这项任务引发了相当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该州拥有建筑物、土地、森林、地租、什一税、资本基金、军械库、档案以及教会和大学的财产,同时也负有债务。联邦议会任命仲裁人,按人口比例在两个新的半州之间分割这份财产,分割工作在1833年之后的数年间完成。1
争议最大的问题涉及大学和教会的财产。城市认为,这些捐赠财产属于位于城市的机构,不能分割。乡村则要求分得其份额,因为这些捐赠财产部分是由来自乡村领地的地租和什一税供资的。仲裁人裁定大学的财产也须分割后,城市不得不向巴塞尔乡村州支付一笔可观的款项,以保持大学的完整。B部分提到的大教堂宝藏在两个半州之间进行了分割。巴塞尔乡村州于1836年拍卖了其所得份额,大教堂的中世纪宝藏因此散落到欧洲各地的收藏家和博物馆手中。
1833年的分割是现代法律所熟知的一个问题的早期例子:一个国家或一个具有公共职能的实体的分割,以及其资产和债务在各继承实体之间的分配。国际法已就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制定了规则,并编纂于1983年的《维也纳公约》之中;该公约尚未生效,但反映了实践中所采用的原则。2苏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的解体在大得多的规模上引发了同样的问题。在公司法中,每当一家公司将其资产、负债和合同在若干继承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时,分立和拆分也遵循类似的逻辑。规范此类交易的2003年瑞士《合并法》(MA)曾被巴塞尔的制药公司多次运用,G部分对此有所说明。3
注释
- 关于1833年后通过联邦仲裁对巴塞尔州国家资产的分割(Teilung des Staatsvermögens),包括对大学和教会财产的处理,参见《瑞士历史辞典》(HLS),词条“Basler Wirren”;以及有关该州分治的文献。有待核实。 ↩
- 1983年4月8日Vienna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of States in respect of State Property, Archives and Debts(未生效)。参见有关国家继承的标准文献。有待核实。 ↩
- 2003年10月3日《关于合并、分立、转换以及资产和负债转让的联邦法》(《合并法》,MA,SR 221.301),尤其是关于分立的第29条及以下各条。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