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仓储与开放式海关仓库
货物在港口中的海关地位决定其税负以及所适用的程序。经莱茵河船舶从国外抵达的货物,可以立即办理清关进入自由流通,也可以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在清关或复出口之前无需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瑞士海关法为此类储存提供了若干工具。2005年《海关法》(CustA)除传统的自由区之外,还引入了海关仓库(Zolllager)和开放式海关仓库(offene Zolllager,OZL),允许经授权的经营者在其自有场所内以暂缓缴纳关税的方式储存货物。1
开放式海关仓库是经海关当局批准的私营经营者设施,货物可在其中储存、分拣,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常规处理,而无需办理进口清关。经营者必须设有库存账目系统,使当局能够随时核查货物的流动情况。在公众对自由港提出批评而进行改革之后,库存清单必须标明寄存人,并且对于艺术品和文化财产等某些敏感货物,须包含有关其来源和价值的更详细信息。2自由港及其在艺术品市场中的作用将在本部分第五章中探讨。
对巴塞尔的物流企业而言,海关仓储是一项核心服务。拟复出口的货物,例如欧盟(EU)与第三国之间的过境货物,可以过境瑞士而无需缴纳瑞士关税;而供应瑞士市场的货物则可以先行储存,待售出时再办理清关。货物的海关地位还决定出口管制规则和制裁的适用:储存在海关仓库中的货物并不免受《货物管制法》(GCA)或禁运条例的约束,因为这些规则无论采用何种海关程序,均适用于瑞士领土。3第三章将更详细地探讨这种相互作用。
海关管理部门正处于数字化转型之中。DaziT计划(其核心系统更名为Passar)旨在以全数字化的申报和监管取代纸质程序;与此同时,议会已对海关立法进行全面修订,将旧《海关法》拆分为一部关于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FOCBS)职责的框架法和一部新的关税法。4对巴塞尔各港口和物流行业而言,这些改革改变了程序、申报人的责任以及必须向当局提供的数据。
仓单将海关仓储与金融联系在一起。仓库保管人可以就所储存的货物签发物权凭证。根据《瑞士债务法》(CO),此类仓单可以代表货物,从而通过转让凭证来实现货物的转让或质押。5为巴塞尔港口大宗商品库存提供融资的银行,依赖于此类凭证以及与独立检验公司签订的担保品管理协议。质押的法律效力、通过重复仓单实施欺诈的风险,以及仓库保管人就未付仓储费所享有的权利,是此类融资失败时通常出现的问题。
注释
- 2005年3月18日《海关法》(CustA/ZG,SR 631.0),尤其是关于海关仓库和自由区仓库的第50–57条,以及关于开放式海关仓库和授权发货人/收货人程序的第62–65条;2006年11月1日《海关条例》(SR 631.01)。条文编号有待核实。↩
- 关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海关条例》修订所引入的海关仓库、开放式海关仓库和自由区仓库的库存义务,参见《海关条例》(SR 631.01)以及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FOCBS)的出版物。进展有待核实。↩
- 关于1996年12月13日《货物管制法》(SR 946.202)以及依据2002年3月22日《禁运法》(SR 946.231)制定的禁运条例对过境货物和海关仓库内货物的适用,参见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和FOCBS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关于FOCBS的DaziT转型计划和Passar系统,以及《海关法》的全面修订(《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联邦法》和《关税法》),参见联邦委员会2022年8月24日的咨文以及议会审议情况。进展及生效日期有待核实。↩
- 关于仓储合同(《瑞士债务法》第482–486条)以及作为物权凭证的仓单(CO第482条第1款及第1153–1155条),参见《瑞士债务法》的评注。条文编号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