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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的文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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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官员管控的货物中,文化财产占有特殊地位。瑞士于2003年批准了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并通过2003年6月20日的《文化财产转让法》(CPTA)予以实施,该法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瑞士被视为国际古董贸易管控中的薄弱环节之一,部分原因在于其保税港以及关于善意取得被盗物品的宽松规则。新法为经销商和拍卖商引入了尽职调查义务,延长了时效期间,并为返还非法进口的文化财产建立了法律依据。1

在边境,该法要求在进口时申报文化财产,并提供其性质和原属国的信息。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FOCBS)可以扣留可疑物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该法还允许瑞士与其他国家就文化财产的进口和返还缔结双边协定。联邦已与若干国家缔结了此类协定,其中包括意大利、希腊、哥伦比亚、埃及、塞浦路斯、秘鲁、墨西哥和中国等。根据这些协定,属于附件所界定类别的物品,只有在遵守原属国出口规则的情况下方可进口。本部分第五章将更深入地讨论艺术品市场、保税港和来源问题。2

由于巴塞尔的艺术品市场,边境地区对于文化财产管控具有特殊意义。巴塞尔艺术展(Art Basel)、该市的画廊以及该地区的私人收藏使艺术作品源源不断地跨越边境,且往往适用暂准进口程序。这些流动中的大多数是合法的,并有完善的文件记录。海关官员的任务是识别少数例外情况:物品缺少原属国的正式出口许可证、系被盗物品或受到制裁,例如从伊拉克或叙利亚移出的文化财产,瑞士制裁条例对此有专门的禁止性规定。关于艺术品市场的章节将再次讨论这些问题。3

注释

  1. 1970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SR 0.444.1),瑞士于2003年10月3日批准;2003年6月20日《联邦文化财产国际转让法》(《文化财产转让法》,CPTA/KGTG,SR 444.1),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实。↩
  2. 《文化财产转让法》第7条和第19条及以下各条(CPTA);关于根据《文化财产转让法》第7条缔结的双边协定,参见联邦文化局公布的清单。伙伴国清单有待核实。↩
  3. 关于瑞士制裁条例中涉及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财产的禁止性规定,参见《对伊拉克经济措施条例》(SR 946.206)和《对叙利亚措施条例》(SR 946.231.172.7)。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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