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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FATCA与保密时代的终结

自动信息交换对市场的改变比任何税法条款都更为深刻。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共同申报准则》(CRS),签发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保险人属于申报金融机构。由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属于金融账户,保险人必须向其税务机关申报投保人、退保价值,以及在给付时申报保险金的收款人,税务机关再将这些信息转交相关人员的居住国。投保人为实体的,必须识别并申报其控制人。1

瑞士和列支敦士登自2017年起与欧盟(EU)成员国交换信息,首次交换于2018年进行。因此,持有列支敦士登保单的德国居民再也不能指望其税务机关对此一无所知。早于CRS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制度,对拥有美国投保人的外国保险人施加了类似的义务。瑞士根据模式二协议实施FATCA,在该模式下,瑞士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当局申报;瑞士已同意转为互惠的模式一协议。新协议预计于2027年生效。2

保密时代的终结,使保险外壳从一种有时因其不透明性而被选择的工具,转变为一种在完全透明的环境中因其法律效果而被使用的工具。保险人现在要求投保人确认其税务合规,并且往往要求提供证明。按照投保人居住国税法设计的保单已成为标准,因此,对于居住在其没有合规产品的国家的投保人,保险人会予以拒绝。

注释

  1. OECD,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2014年,含其后的修订,包括2023年对CRS的修订),第八节关于特定保险公司和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规定。有待核实。 ↩
  2. 关于瑞士的自动信息交换,参见《联邦税务事项国际自动信息交换法》(AEOIA)以及与EU的协议。关于FATCA,参见2013年2月14日的模式二协议以及2024年签署的新模式一协议。生效日期有待核实。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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