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劳动者与养老资本
巴塞尔地区雇用的跨境工作者人数几乎超过瑞士其他任何地区。数以万计的巴登-符腾堡州和阿尔萨斯居民在巴塞尔城市州和巴塞尔乡村州工作,并在瑞士养老基金中参保。他们的处境引发了与其居住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的问题。根据2002年6月1日生效的《瑞士与欧盟人员自由流动协定》以及第883/2004号条例(EC),跨境工作者适用瑞士社会保障法,但职业养老金仅在有限程度上受协调规则覆盖。1
被保险人离开瑞士时以现金提取既得福利,适用一项特别规则。2007年6月1日之前,永久离开瑞士的人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全部既得福利。在《人员自由流动协定》规定的五年过渡期结束后,这一可能性受到限制。迁往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国家、并在当地强制参加养老、死亡和残疾保险的人,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其既得福利中的强制部分。2超出强制部分的福利仍可提取,而强制部分则留存于既得福利机构,直至当事人达到退休年龄或满足其他提取条件。
对德国跨境工作者而言,这一限制意味着部分瑞士养老资本须留在瑞士直至退休,而超出强制部分则可提前转出或提取。福利的征税依照瑞士与德国和法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向境外居民支付的一次性款项须缴纳瑞士预扣税;如协定将征税权分配给居住国,则可申请退还。德国税法依照特定规则处理瑞士养老福利,其细节已成为德国联邦财政法院(Bundesfinanzhof)多项判决的主题。3因此,跨境雇员的养老规划需要瑞士养老基金、德国或法国税务顾问以及提供信息的雇主之间相互配合。
该地区的养老基金已调整其管理以应对这些复杂情况。大型雇主为跨境工作者举办信息说明会,巴塞尔各银行的既得福利机构为已迁往德国或法国的人士提供账户。由于这些机构中有相当比例的资本属于境外居民,它们已制定跨境核验身份、居住地和参保状况的程序。每当瑞士与欧盟的关系重新谈判时,例如在2020年代中期缔结的一揽子协定中,这一问题便会再度出现。现状有待核实。4
注释
- 关于巴塞尔城市州和巴塞尔乡村州的跨境工作者人数,参见联邦统计局(FSO)的统计。关于《人员自由流动协定》(2002年6月1日生效)和第883/2004号条例(EC)下的社会保障协调,参见该协定附件二。数据有待核实。 ↩
- 关于自2007年6月1日起对迁往欧盟或EFTA国家并在当地强制参保者以现金提取既得福利强制部分的限制(《联邦既得福利法》第25f条(FZG)),参见联邦立法。有待核实。 ↩
- 关于向居住在德国和法国的跨境工作者支付的瑞士职业养老福利的征税、《联邦直接税法》第95–97条(DBG)规定的预扣税、退税程序以及德国联邦财政法院关于瑞士养老福利处理的判例,参见双重征税协定及相关文献。有待核实。 ↩
- 关于瑞士与欧盟谈判并于2024年和2025年缔结的一揽子协定中社会保障协调的处理,参见联邦委员会的通报。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