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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与市场准入

瑞士对跨境金融服务的监管在一个方向上是自由的,在另一个方向上则受到限制。外国提供者无须取得瑞士牌照即可从境外为瑞士客户提供服务,但其客户顾问须进行登记。相比之下,瑞士提供者则取决于其客户居住国的规则。欧盟(EU)限制第三国提供者向其居民提供投资服务,而其关于等效性的规则——这些规则本可使瑞士提供者为欧洲专业客户提供服务——尚未全面适用于瑞士。1

瑞士银行对这些限制的应对方式是:在欧盟成员国,特别是卢森堡和德国设立子公司,凭欧洲牌照为欧洲客户提供服务;并遵守那些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跨境服务的成员国的国内规则。巴塞尔的银行,其客户中有许多德国和法国居民,不得不使其跨境业务适应这些规则。违反外国规则提供跨境服务可能导致在境外被提起刑事诉讼,若干瑞士银行在德国、法国和美国的经历已证明了这一点。

瑞士已缔结双边协定以改善市场准入。瑞士与英国于2023年12月签署的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协定,即《伯尔尼金融服务协定》(Berne Financial Services Agreement),规定在金融服务的某些领域相互承认监管框架,包括向高净值个人和专业客户跨境提供服务。2该协定是瑞士寻求与欧盟以外主要金融中心开展合作的一个范例。

注释

  1. 关于瑞士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欧盟市场(《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金融工具市场条例》(MiFID II/MiFIR)项下的第三国制度、瑞士未获全面等效认定、各成员国的国内制度),见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的出版物。待核实。 ↩
  2. 关于瑞士与英国于2023年12月21日签署的《伯尔尼金融服务协定》及其生效情况,见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的出版物。现状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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