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与声誉生意
发放贷款或贴现票据的银行需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巴塞尔的私人银行通过自身经验、Daig(巴塞尔老牌世家)网络、代理行以及向商人打听等途径获取这些信息。到了19世纪,随着贸易的增长以及商人和企业数量的增加,这种非正式体系已不敷使用。一种新的行业应运而生:商业征信机构,它收集有关商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出售给订阅者。
最早的商业征信机构成立于19世纪40年代:1841年在纽约成立的商业代理所(Mercantile Agency),即后来的邓白氏(Dun & Bradstreet),以及伦敦和欧洲大陆的类似机构。在瑞士,征信机构于19世纪下半叶相继成立。这一行业后来发展成为现代的征信和债务催收行业。1
征信机构把有关声誉的信息变成了一种商品。亲自了解客户、倚重同行意见的私人银行家,在许多场合被一份概述企业财务状况、经营历史和付款行为的报告所取代。20世纪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国家和大型企业的信用状况,其评级为全世界的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所采用,它们正是这一发展的继承者。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评级机构曾给予后来违约的证券很高的评级,其所扮演的角色导致美国、欧盟以及在较小程度上瑞士对其加以规管。2
现代数据保护法限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例如,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FADP)对为评估信用状况而处理个人数据规定了条件。3贷款人对信息的需求与借款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是19世纪的征信机构无需考虑的问题,如今却是现代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之一。
注释
- 关于商业征信机构的历史(商业代理所,纽约,1841年;后来的邓白氏)及其在欧洲和瑞士的发展,参见有关征信历史的文献。待核实。 ↩
- 关于2008年后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规管(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欧盟第1060/2009号条例(EC))以及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为监管目的对评级机构的认可,参见相关立法和FINMA的出版物。待核实。 ↩
- FADP(SR 235.1)第31条第2款c项,关于为评估信用状况而处理个人数据的优先利益,但须符合相关条件。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