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与诉讼语言
瑞士民事法院的诉讼语言由《瑞士民事诉讼法》(ZPO)确定,该法自2011年起取代了二十六部州诉讼法。根据其第129条,诉讼以有管辖权的州的官方语言进行,在巴塞尔城市州即为德语。12025年1月1日生效的该法修订放宽了这一规则。各州现在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在某些程序中使用另一种国家语言或英语,尤其是在商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国际商事纠纷中。2若干州已利用或正准备利用这一选项,其中包括苏黎世、日内瓦和伯尔尼,它们希望吸引那些否则会诉诸仲裁或外国法院的国际商事纠纷。3
与苏黎世、伯尔尼、阿尔高和圣加仑不同,巴塞尔城市州没有自己的商事法院。商事纠纷一审由民事法院(Zivilgericht)审理,二审由上诉法院(Appellationsgericht)审理。4截至本书写作时,该州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已向英语开放民事诉讼,仍是政界和业界争论的问题。一座拥有BIS、两家全球制药集团和大量国际劳动力的城市,显然有理由考虑这一选项,尽管巴塞尔的跨境商事诉讼量小于苏黎世或日内瓦。5因此,对于受瑞士法管辖的商事合同的当事人而言,选择法院也就是选择其进行诉辩所使用的语言,本编第四章将对此展开论述。
在联邦层面,联邦最高法院以官方语言之一进行诉讼,通常为被诉决定所使用的语言。当事人可以使用任何一种官方语言提交书状。6一个重要的例外涉及国际仲裁。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修订以来,对国际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用英语提交书状,这反映了英语在国际仲裁中的主导地位,并增强了瑞士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7巴塞尔通过其商会在仲裁领域有着悠久传统,该商会是瑞士商会仲裁机构(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即今日的瑞士仲裁中心(Swiss Arbitration Centre)——的创始成员之一。8
口头程序引出了一个书面程序所能避开的问题。法院的官方语言是标准德语,判决、笔录和书面陈述均以标准德语起草。但在实践中,瑞士德语区的法官和律师在口头庭审中常常说方言,尤其是在询问那些说方言更自在的证人或当事人时,而笔录则以标准德语记录他们的陈述。9来自德国、奥地利或其他国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以标准德语进行庭审。法院会满足这一请求,因为听审权要求当事人能够理解诉讼程序。刑事诉讼遵循类似原则,《瑞士刑事诉讼法》(StPO)要求为不懂诉讼语言的人提供口译。10
巴塞尔城市州的行政部门遵循类似做法。纳税人致电州税务管理局,通常会得到方言的答复,而随后寄来的核定通知则以标准德语书写。巴塞尔城市州商业登记处以德语进行登记,因此注册地在巴塞尔的公司,其公司章程必须以官方语言提交,或附经认证的译本。11因此,在巴塞尔设立子公司的国际集团采用德语章程和英语内部治理文件并行的双轨体系,两个版本出现分歧时需格外审慎。一个反复出现的难题在于董事会规章:国际集团以英语起草规章,而援引这些规章的公司章程却必须使用德语。
注释
- 2008年12月19日《瑞士民事诉讼法》(ZPO)(SR 272),第129条(诉讼语言),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
- 2023年3月17日ZPO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修改了ZPO第129条(各州可在当事人同意下允许使用其他国家语言和英语),并引入了设立国际商事法院的选项(ZPO第6条第4款c项)。具体措辞和条文编号有待核实。现行状态有待核实。 ↩
- 关于ZPO修订后苏黎世、日内瓦和伯尔尼各州引入英语作为诉讼语言并设立国际商事审判庭,参见各州立法及2024年以来瑞士法律媒体的报道。现行状态有待核实。 ↩
- 关于巴塞尔城市州法院的组织(Zivilgericht、Strafgericht、Appellationsgericht、Sozialversicherungsgericht),参见巴塞尔城市州Gerichtsorganisationsgesetz及www.gerichte.bs.ch上的信息。有待核实。 ↩
- 关于巴塞尔城市州就根据修订后的ZPO第129条允许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英语的讨论,参见州议会(Grosser Rat)和州政府的审议。现行状态有待核实。 ↩
- 2005年6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法》(BGG)(SR 173.110),第42条第1款(以官方语言提交书状)和第54条第1款(诉讼语言,通常为被诉决定的语言)。 ↩
- 《联邦最高法院法》第77条第2款之二,由2020年6月19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2章修订引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判决本身以官方语言作出。 ↩
- 关于巴塞尔商会(Handelskammer beider Basel)作为瑞士商会仲裁机构(2004年)创始商会之一的作用,以及该机构转型为瑞士仲裁中心(2021年),参见瑞士仲裁中心发布的信息。有待核实。 ↩
- 关于瑞士德语区口头庭审中使用方言以及以标准德语记录陈述的情况,参见ZPO第129条和StPO第67条的评注以及各州法院的实践。有待核实。 ↩
- 2007年10月5日《瑞士刑事诉讼法》(StPO)(SR 312.0),第67条(诉讼语言由各州确定)和第68条(笔译和口译);《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6条第3款e项。 ↩
- 关于商业登记中登记事项和证明文件的语言,参见2007年10月17日《商业登记条例》(HRegV)(SR 221.411),尤其是关于外文证明文件的规定。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