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刑法典》第102条下的企业刑事责任
自2003年起,瑞士刑法便承认企业的责任。根据《瑞士刑法典》第102条第1款(StGB),如果在企业宗旨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实施的重罪或轻罪,因企业组织缺陷而无法归责于某一特定自然人,则企业须承担责任。这一补充性责任由第2款规定的首要责任加以补充。对于一份封闭清单所列的犯罪,如果企业未采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组织措施以防止该犯罪,则无论自然人是否承担责任,企业均须受到处罚。该清单包括向瑞士和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第322octies条规定的商业贿赂、洗钱、资助恐怖主义以及参与犯罪组织。罚金上限为500万瑞士法郎,此外还可没收违法所得。1
与美国当局所处罚的金额相比,500万瑞士法郎的上限显得不高。然而在实践中,没收的违法所得往往数倍于罚金。瑞士联邦检察院已通过简易处罚令了结了多起针对企业的程序,在这些处罚令中,罚金与补偿请求合并处理。此类处罚令曾在涉及工程、大宗商品和银行业企业的案件中发出。该程序效率较高,因为企业接受处罚令即可避免公开审判。批评者认为,这使公众对案件事实了解过少,且瑞士缺乏可与美国和英国相比的正式暂缓起诉工具。2
对于总部位于巴塞尔的企业,第102条具有一项特殊后果。犯罪可能由外国子公司的雇员实施,但如果母公司未能为集团建立充分的控制措施,组织过错便可能在于母公司。如果组织缺失发生在瑞士,便可能产生瑞士管辖权,尽管瑞士管辖权对集团结构的确切延伸范围仍有争议。因此,在巴塞尔设计的合规政策、培训计划和调查程序,也是母公司应对企业刑事责任的抗辩依据。它们证明企业已采取了法律所要求的措施。3
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第102条的判例数量仍然有限。其被引用最多的判决涉及一起洗钱案件,法院在该案中讨论了充分组织的要求。在贿赂案件中,大多数企业案件以简易处罚令告终,因此法院几乎没有机会澄清相关标准。因此,企业主要参照外国当局详尽得多的指引。这是一个典型例子,说明即使瑞士的法律基础在形式上是独立的,国际标准也在塑造瑞士的实践。4
注释
- 《瑞士刑法典》第102条(StGB),由2003年3月21日的联邦法律引入,自2003年10月1日起生效。关于组织过错的概念以及罚金与没收(第70条及以下各条)之间的相互关系,参见主要评注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如涉及瑞士邮政的案件(BGE 142 IV 333)。有待核实。 ↩
- 关于瑞士联邦检察院在企业贿赂案件中的实践,包括依据《瑞士刑事诉讼法》第352条及以下各条(StPO,SR 312.0)发出的简易处罚令,参见其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引入暂缓起诉协议的问题已在议会和学术文献中讨论。现状有待核实。 ↩
- 关于第102条在集团结构中的地域适用范围以及组织缺陷被视为发生的地点,参见瑞士企业刑事责任方面的文献,例如Niggli/Gfeller和Forster对《瑞士刑法典》第102条(StGB)的评注。有待核实。 ↩
- 参见,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在PostFinance洗钱案中的判决(BGE 142 IV 333)以及其后关于组织缺陷的文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