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奴隶主的补偿
1833年英国在其殖民地废除奴隶制时,向奴隶主支付了补偿。《废除奴隶制法》(Slavery Abolition Act)规定向被奴役者的所有者支付2000万英镑,这笔款项约相当于英国政府年度支出的百分之四十。补偿金部分来自1835年筹集的一笔贷款,由 Nathan Mayer Rothschild 和 Moses Montefiore 安排。英国政府直到2015年才还清为这笔贷款所欠下的债务。1
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的研究人员已将补偿记录整理成一个英国奴隶制遗产数据库并对外开放。这些记录显示,领取补偿者包括殖民地的种植园主,英国的商人、银行家、神职人员、寡妇和投资者,以及一些居住在其他国家的人,他们或持有种植园的抵押权,或继承了被奴役者。该数据库使家族、机构和公司得以追溯它们与奴隶制的联系,并推动了包括瑞士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研究。
只补偿所有者,体现了当时的法律逻辑:既然被奴役者是财产,废除奴隶制就是一种需要补偿的征收。而被剥夺了自由和劳动的被奴役者却一无所得。这一安排的不公,已成为赔偿辩论中的核心论据。对律师而言,这也提醒我们:财产法既可以保护正义,也可以保护不义;对财产权的法律承认,取决于对什么可以被拥有的道德判断。
注释
- 关于根据《1833年废除奴隶制法》(Slavery Abolition Act 1833)对奴隶主的补偿(2000万英镑)、由 N. M. Rothschild 和 Moses Montefiore 安排的1835年贷款,以及2015年最后一批相关政府债券的赎回,参见相关文献及 Legacies of British Slavery 数据库(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