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与私营部门
研究所的一项独特贡献在于反腐败集体行动。这一理念说起来很简单。在竞争对手行贿的市场中,一家拒绝行贿的企业有失去业务的风险,因此个体的诚信在经济上可能是不理性的。如果一个行业中的竞争者就共同标准达成一致、相互监督并建立举报违规行为的机制,这一困境便会消失。集体行动倡议有多种形式,从反腐败声明、针对特定采购项目的廉洁协议,到具有认证和外部监督的长期联盟。1
巴塞尔研究所已成为这一领域的主要专业中心之一。它管理着一个关于集体行动的在线平台,该平台是在二十国集团(G20)的工商界对话机制 B20 的支持下开发的,收集全球各地倡议的信息。研究所组织关于集体行动的国际会议,维护一个倡议数据库,并就此类安排的建立和评估向企业和行业协会提供咨询。它还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执法机关在评估合规计划是否充分时,应如何在有利于公司的方向上考虑其参与集体行动的情况。这项工作反映了 Mark Pieth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反贿赂工作组中的经验;在那里,腐败的供给方,即行贿的企业,通过1997年的《OECD 反贿赂公约》成为国际监管的对象。2
集体行动对巴塞尔地区的产业具有特殊意义。G部分将要探讨的制药企业几乎在每个国家都与公共卫生系统、医院和监管机构打交道。其销售和分销行为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屡屡成为反腐败执法的对象。三国交界地区的大宗商品贸易商、物流企业和工程公司也面临类似风险。这些行业的行业守则和集体倡议有助于确立共同标准,尽管其成效取决于监督和制裁。G部分第五章将再次讨论生命科学行业的反贿赂合规问题。3
注释
- 关于反腐败集体行动的概念(反腐败声明、廉洁协议、基于原则的倡议、具有认证功能的企业联盟),参见世界银行学院发布的分类:World Bank Institute, Fighting Corruption through Collective Action: A Guide for Business, 2008,以及巴塞尔治理研究所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 关于由巴塞尔治理研究所管理的 B20 集体行动中心(B20 Collective Action Hub)、其倡议数据库以及研究所组织的集体行动国际会议,参见集体行动中心的网站以及巴塞尔治理研究所的年度报告。关于1997年12月17日的《OECD 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参见公约文本。该中心的启动日期有待核实。 ↩
- 关于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及类似法律对制药企业采取的反腐败执法,以及该行业的行业守则,参见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统计数据,以及国际制药商协会联合会的守则。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