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分类与行为义务
《金融服务法》(FinSA)区分三类客户: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机构客户。零售客户享有最高程度的保护。专业客户,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大型企业以及某些选择退出零售保护的高净值个人,享有的保护较少。机构客户是专业客户的一个子类,包括金融中介机构和中央银行,享有的保护最少。客户在特定条件下可选择加入或退出其所属类别。为富裕人士设立的私人投资结构可声明自己为专业客户。1
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义务取决于客户类别和服务类型。提供者必须向客户告知其服务、费用、金融工具的风险以及其利益冲突。在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之前,提供者必须考虑客户的知识、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评估该服务对客户的适合性。对于仅执行交易,无须进行此类评估,但提供者必须告知客户未进行评估。提供者必须记录其服务,向客户报告账目,以最佳条件执行订单,并通过组织安排避免或披露利益冲突。2
这些行为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将瑞士法院依据《瑞士债务法》(CO)中委托合同法所推导出的义务加以法典化。联邦最高法院就银行和资产管理人对其客户的义务形成了大量判例,并区分了投资组合管理委托、咨询关系和仅执行关系。《金融服务法》将这些私法义务转化为由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和监督组织执行的公法义务,但将提供者的私法责任留给《债务法》规范。
《金融服务法》的公法义务与委托合同法的私法义务之间的关系引发了棘手的问题。由于该法并未明确规定违反其义务会产生民事责任,法院必须判断公法义务在多大程度上塑造私法义务的内容。对于在投资损失纠纷中为客户或金融机构提供咨询的律师而言,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尽管相关判例仍在发展之中。
注释
- 关于FinSA的客户分类(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机构客户,FinSA第4条)以及选择加入和选择退出的可能性(FinSA第5条),见标准评注。待核实。 ↩
- 关于FinSA项下的行为义务(告知义务,第8条及下一条;适当性与适合性,第10条及以下各条;记录与报告义务,第15条及下一条;客户订单中的透明度与审慎义务,第17条及以下各条;利益冲突,第25条及以下各条),见SR 950.1。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