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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与印刷管理

印刷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受监管的行业。十六世纪的当局认识到,印刷文字具有传播思想的力量,无论是正统思想还是异端思想,因而力图加以控制。在巴塞尔,市议会颁布条例,要求印刷商在出版前将书籍提交审查官审查,禁止印行诽谤性或异端性的文字,并要求书籍标明印刷商的姓名和印刷地点。1审查官通常由大学教授担任,他们审阅手稿,并批准或拒绝付印。

与其他城市相比,巴塞尔的审查相对宽松。市议会最关心的是避免与邻近势力、与其他邦联成员以及与皇帝发生冲突,并维护城市的声誉。只要不引起轩然大波,它容许印行不同信仰的作者的作品。这种相对的宽容使巴塞尔成为那些无法在本国出版作品的印刷商和作者的理想去处,其中包括意大利和法国的新教徒以及形形色色的异见者。第五章将再次讨论那些利用巴塞尔印刷机出版其作品的流亡者。

十六世纪对印刷业的监管,在现代金融市场的信息监管中可以找到对应。一个金融中心依赖于在其中流通的信息的可靠性: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研究报告、市场数据。《金融服务法》(FinSA)要求证券公开发行须发布招股说明书,并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它还对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规定了责任。2本书作者的博士论文研究的是人寿保险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责任。他注意到,谁应对面向公众的印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这一问题,可以追溯到最早的印刷机。在出版前审阅手稿的巴塞尔市议会,与今天审查招股说明书的审查机构,在不同的背景下服务于同一个目的:保护读者免受虚假或有害信息的侵害。

注释

  1. 关于十六世纪巴塞尔市议会针对印刷商的审查条例(自1524年起),参见《瑞士历史辞典》(HLS)词条“Zensur”;有关巴塞尔印刷业的文献。日期待核实。↩
  2. 《金融服务法》第35条及以下各条(FinSA)关于招股说明书义务,FinSA第51条及以下各条关于审查机构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查,以及FinSA第69条关于招股说明书责任。参见SR 950.1。↩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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