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的现金与不记名票据
在反洗钱政策背景下,现金管控已成为边境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士于2009年引入了一项制度,根据该制度,越境人员在海关官员要求时,必须申报1万瑞士法郎或以上的现金及等同票据,并提供其来源、预期用途和受益所有人的信息。瑞士制度是一种应要求披露的制度,这意味着旅客没有主动申报的义务。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FOCBS)可以拦截和检查旅客;如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可以临时扣押现金并通知警方。相关规则见于《海关法》(CA)和一部专门条例。1
欧盟(EU)采用的是更为严格的模式。根据自2021年6月3日起适用的第2018/1672号条例,任何携带1万欧元或以上现金进出欧盟的人员都必须主动申报。现金的概念包括货币、支票等不记名可转让票据、金币和金条等作为高流动性价值储存手段的商品,以及经一项授权条例纳入适用范围的预付卡。无人随行的现金,例如邮寄包裹或货运中的现金,可能须承担应要求披露的义务。因此,从巴塞尔进入德国或法国、携带1万欧元或以上现金或黄金的旅客,有义务在德国或法国海关申报,而在瑞士一侧则不产生主动申报义务。2
在德国,违反申报义务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处高额罚款。如有洗钱迹象,现金可被保全。德国海关定期报告在来自瑞士的火车和汽车中查获大笔款项,这既反映了现金在某些非正规经济和犯罪经济中的持续作用,也反映了瑞士银行业的吸引力。当局不公布案件细节。许多查获案件最终证明涉及的是合法资金,其持有人只是不知道申报义务。对于跨境转移大额资产的客户,实用建议很简单:在欧盟一侧主动申报,记录资金来源,并避免以可能看似意在规避申报门槛的方式拆分金额。3
注释
- 《海关法》第95条第1bis款(CA)以及2009年2月11日《关于打击跨境现金交易中的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条例》(SR 631.052);关于1万瑞士法郎的门槛和应要求披露,参见FOCBS关于现金的信息。有待核实。↩
- 2018年10月23日关于进出欧盟现金管控的第2018/1672号条例(EU),自2021年6月3日起适用,第2条、第3条和第4条;关于预付卡和黄金商品的欧盟委员会第2023/1514号授权条例(EU)。有待核实。↩
- 德国《海关管理法》第12a条(ZollVG)以及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ZollVG第31a条;关于德瑞边境的现金查获,参见Hauptzollamt Lörrach(勒拉赫总海关)的新闻稿以及德国海关管理机构的年度统计。数据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