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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巴塞尔III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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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银行的资本要求规定于《资本充足率条例》(CAO),该条例实施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标准。条例要求银行按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持有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依照巴塞尔框架的标准法计算,或经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批准,依照银行自身的内部模型计算。条例区分普通股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要求银行在最低要求之上持有缓冲资本。1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7年通过最终版巴塞尔III标准,以完成金融危机后的改革;瑞士于2025年1月1日实施了这些标准。最终标准修订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标准法,限制了内部模型的使用,并引入了产出下限,从而限制银行借助内部模型相较于标准法所能获得的好处。2瑞士是最早实施最终标准的司法管辖区之一,而欧盟(EU)、英国和美国则推迟了部分实施,由此引发了竞争公平性的问题。

资本要求取决于银行的类别。FINMA根据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系统重要性将其分为五类。满足特定流动性和资本标准的最小型银行可适用小型银行制度,以较高且简单的杠杆率为交换,豁免部分复杂要求。巴塞尔及其他地方的若干小型私人银行和地区性银行已选择适用这一制度。3

注释

  1. 2012年6月1日《银行和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与风险分散条例》(《资本充足率条例》,CAO,SR 952.03),实施巴塞尔III框架。待核实。 ↩
  2. 关于瑞士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最终版巴塞尔III标准(经修订的CAO以及FINMA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条例),见联邦财政部和FINMA的出版物。待核实。 ↩
  3. 关于自2020年起依据CAO第47a条及以下各条实施、适用于满足特定资本和流动性标准的第4类和第5类监管类别银行的小型银行制度(Kleinbankenregime),见CAO及FINMA出版物。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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