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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论高利贷的书信

加尔文关于利息最重要的论述,是约1545年写的一封信,收信人可能是他的朋友Claude de Sachins,后者曾就放贷取息是否合法征询他的意见。这封信曾以手稿形式流传,在他去世后才付印。它是一篇只有几页的短文,却被称为经济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1

加尔文首先驳斥了反对利息的传统论点。他指出,圣经的禁令适用于处在其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以色列人,而允许向外邦人收取利息这一点表明,利息本身并非错误。他否定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货币不能生育的论点:他说,钱放在钱袋里确实不会生育,但当它被用来购买田地或为贸易融资时,就会产生收益。他认为,出借人没有理由不分享这种收益。一个借钱购买货物、再以盈利售出的商人,从借款中获得了收益。因此,出借人获得这笔收益的一部分是公正的。

加尔文接着阐明了收取利息合法的条件。不得向穷人收取利息,因为穷人是出于必需而借款,基督徒应当无偿借给他们。出借人不得一心逐利以致忽视仁爱的义务。利率必须适度,不得超过公共当局规定的上限。借贷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出借人的私人利益。整个交易必须依照衡平原则以及“己所欲,施于人”的黄金法则来评判。

加尔文这封信的意义,既在于其结论,也在于其方法。加尔文考察了借贷的经济功能,并根据其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来评判它。利息的道德性质取决于具体情况、当事人和利率。这种结合语境、着眼功能的方法,为对信贷进行道德评估开辟了道路:区分生产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区分公平利率和剥削性利率,区分服务于社会的出借人和掠夺社会的出借人。

注释

  1. 加尔文关于高利贷的信函(De usuris responsum),通常认为写于约1545年,致Claude de Sachins;身后付印。参见Corpus Reformatorum中加尔文书信的编订本(Calvini Opera,第10卷)。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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