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于主教与帝国之间:城市的地位
十四世纪末巴塞尔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这正是帝国境内主教城市的典型特征。在形式上,主教仍是该城的领主。他有权接受市民的宣誓,确认Handfeste(特许状),并任命某些官员。在实践中,该城自我治理,自行征收收入,奉行自己的对外政策,并自主决定战争与和平。帝国宪制区分两类城市:一是直接隶属于皇帝的帝国城市,即Reichsstädte;二是已摆脱其主教领主的自由城市,即Freie Städte。巴塞尔与斯特拉斯堡、科隆、美因茨、沃尔姆斯、施派尔和雷根斯堡一样,属于后一类。1
自由城市的地位带来了财政上的后果。自由城市无须缴纳皇帝向帝国城市征收的常规帝国税,但在帝国议会作出决定时,它们须为帝国的征战及帝国的开支出资。它们向帝国议会派驻代表,并在那里与帝国城市共同组成城市议团。它们还享有皇帝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实际价值有限,却为它们的自治提供了法律框架。
巴塞尔巧妙地利用了这一框架。它与历任皇帝保持良好关系,从他们那里获得了多项特权,其中包括铸造金币的权利和1471年的集市特权;与此同时,它又与周边城市以及瑞士邦联各邦结成自己的同盟。该城处于主教与帝国之间,不依附于任何一方,又受到双方的保护,这一地位预示了瑞士整体日后在欧洲列强之间所处的位置。在较大的势力之间周旋、从每一方获取特权并避免依附于任何一方的能力,是瑞士政治的一项持久技艺,也是瑞士金融中心得以存在的条件之一,因为其客户所来自的国家往往彼此冲突。
巴塞尔地位的模糊性也显示了法律形式在中世纪世界中的重要性。该城通过质押、购买和特权,一项权利接一项权利地取得独立,在保留主教领主权这一虚名的同时掏空了其实质内容。这种避免公开冲突、尊重法律形式的渐进主义,是瑞士走向自治之路的特点,在瑞士金融监管的演进中也有对应之处:瑞士金融监管往往是通过对现有制度的逐步调整而推进的。
注释
- 关于中世纪晚期帝国境内帝国城市(Reichsstädte)与自由城市(Freie Städte)的区别以及巴塞尔的地位,参见《瑞士历史辞典》(HLS),条目“Reichsstadt”;以及有关帝国宪制史的文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