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下的受益人指定
瑞士法律赋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广泛自由。根据《瑞士保险合同法》(VVG),投保人无需保险人同意即可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并且只要其未在保单上以签名声明放弃撤销权并将保单交付受益人,即可撤销该指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取得对保险人的一项自身权利。该债权不经过已故投保人的遗产,这正是“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1
法律对表述不明确的指定规定了解释规则。指定“子女”的,涵盖有继承权的直系卑亲属。同样,指定“生存配偶”的,涵盖在投保人身故时与其存在婚姻关系的人。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保险金按继承份额的比例归属于继承遗产的人,但他们是在遗产之外取得保险金的,即使放弃继承亦然。最后这一规则对于遗产可能资不抵债的家庭具有实际意义: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同时仍可领取保险金。2
指定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也可以在遗嘱中作出。遗嘱与保单中的指定相冲突时,由撤销规则决定以何者为准。指定与投保人遗嘱之间的关系是纠纷的常见来源,尤其是在投保人的家庭状况发生变化而忘记调整其保单中的指定时。因此,顾问建议在结婚、离婚、子女出生或居所变更后审查所有指定。
对于跨境保单,会产生指定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卢森堡或列支敦士登保险人签发的保单,通常适用保险人母国的法律或投保人居住国的法律,具体取决于在欧盟(EU)范围内《罗马第一条例》(Rome I)以及在其他地区适用的冲突规则所允许的法律选择。《欧盟继承条例》将在继承之外转移的资产(例如保险债权)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但某项特定债权是否在继承之外转移,这一问题本身可能受继承准据法的支配。由此产生的保险法与继承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跨境规划中技术性最强的领域之一。3
注释
- VVG第76条及以下各条,尤其是第76条(受益人的指定)、第77条(撤销与不可撤销的指定)和第78条(受益人的自身权利)。2020/2022年修订后的措辞和条文编号有待核实。 ↩
- 参见VVG第83–85条关于受益人指定的解释,以及被指定为受益人的继承人即使放弃继承仍有权领取保险金的规定(VVG第85条)。条文编号有待核实。 ↩
- 参见第593/2008号(EC)条例(《罗马第一条例》,Rome I)第7条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以及第650/2012号(EU)条例(《欧盟继承条例》)第1条第2款(g)项,该项排除了“property rights, interests and assets created or transferred otherwise than by succession, for instance by way of gifts, joint ownership with a right of survivorship, pension plans, insurance contracts and arrangements of a similar nature”。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