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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现之前:互助与公共火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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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纪保险公司创立之前,巴塞尔人以其他方式保护自己免受风险。行会为患病、受伤或死亡的会员提供互助,以共同基金供养其遗孀和孤儿。医院和济贫所照顾那些没有其他依靠的人。家庭供养其成员。商人通过合伙经营分担贸易冒险的风险,并将货物分散到多艘船只或多个承运人。十四世纪在意大利城市发展起来的海上保险,则可供通过海路运货的商人借助热那亚、威尼斯、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和伦敦的保险市场投保。1

火灾是前工业化城市最令人畏惧的风险。房屋部分以木材建造,靠明火取暖,以蜡烛和油灯照明。在狭窄的街道上,火势可以迅速从一栋房屋蔓延到另一栋。1666年伦敦大火以及许多欧洲大陆城市的大火,促成了火灾保险机构的创立。在德意志各邦和瑞士各州,火灾保险自十八世纪起由公共机构组织,即各地区的火灾保险基金,它们对所有建筑物实行强制火灾保险,并向所有业主收取缴费。2

如今在大多数州存在的瑞士州立建筑保险机构,正是这些机构的继承者。它们作为公共垄断机构,为本州所有建筑物承保火灾和自然灾害风险,所有建筑物业主均须强制投保。它们还为防火和消防队提供资金。该制度因其效率和低廉的保费而受到赞誉,也因其作为排斥私人竞争的垄断而受到批评。若干州,包括日内瓦、提契诺州、瓦莱州等,没有公共垄断,而将建筑保险交由私人保险公司承办。3A部分在论及1356年巴塞尔地震时提到的问题——地震等自然灾害是否应在联邦层面实行强制保险——曾多次引发讨论,但始终未形成联邦层面的解决方案。

注释

  1. 关于前现代的风险保护形式(行会互助,十四世纪起意大利城市的海上保险),参见有关保险史的标准文献。待核实。 ↩
  2. 关于十八和十九世纪起德意志各邦和瑞士各州的公共火灾保险机构(Brandversicherungsanstalten、Gebäudeversicherungen),参见HLS,词条“Gebäudeversicherung”。待核实。 ↩
  3. 关于瑞士的州立建筑保险机构——其在多数州作为公共垄断机构运营——以及没有垄断的州(即所谓GUSTAVO州:日内瓦、乌里、施维茨、提契诺、内阿彭策尔、瓦莱、上瓦尔登),参见州立火灾保险机构协会的出版物。待核实;巴塞尔城市州的情况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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