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于苏黎世与日内瓦之间的巴塞尔实践
16世纪巴塞尔在利息问题上的实践与日内瓦和苏黎世接近,但有其自身的侧重点。年金契约仍是长期信贷的主要工具,由市议会规定利率,可赎回年金的利率一般为百分之五。1504年设立的市立汇兑所Stadtwechsel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其业务受市议会监管。商人们相互之间以及向客户提供商业信贷。赊销商品的价格中包含了对延期付款的补偿。
上一章所述的1529年后教会财产世俗化,使大量年金落入城市手中。城市继续收取这些年金,并将已赎回年金的本金再投资于新的年金。城市由此成为该地区最大的出借人之一,其利率政策影响着整个辖区的信贷条件。巴塞尔的实践是一种适度且受规制的利息制度,城市既是借款人又是出借人,并监督私人信贷市场。
这种实践所形成的信贷文化,既不同于意大利和南德意志大银行家族的投机性金融,也不同于早期宗教改革家的道德严格主义。信贷被视为经济生活的正常组成部分,受适度和公平规则的约束,并由市政当局监督。这种文化将在此后几个世纪中塑造巴塞尔银行业的发展,至今仍可从巴塞尔私人银行的稳健声誉中感受到。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