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II:三大支柱与转向内部评级
到20世纪90年代末,1988年风险权重的粗糙性已成为扭曲的根源。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其他形式的监管套利降低资本要求,将优质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而保留那些风险被权重低估的资产。向AAA评级的企业借款人发放贷款所需的资本,与向一家投机性公司发放贷款所需的资本相同,这促使银行在每一类别中集中于风险较高的借款人。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William McDonough担任主席期间,委员会于1999年6月发布了关于新框架的第一份征求意见稿。1
随后是五年的谈判和三份征求意见稿,其间还进行了数次定量影响测算,由银行按照拟议规则计算各自的资本要求。2004年6月,在西班牙中央银行(Banco de España)的Jaime Caruana担任主席期间,委员会发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趋同:修订框架》(“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并于2006年6月发布了纳入市场风险规则及其他内容的综合版本。2 这一被称为“巴塞尔II”的新框架以三个相互支撑的支柱为基础。
第一支柱规定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一个新类别——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操作风险涵盖因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不完善或失效,或因外部事件而造成的损失。8%的总体最低比率和资本定义保持不变,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则变得细致得多。就信用风险而言,银行可以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之间进行选择;标准法的风险权重取自外部信用评估机构的评级。3
在初级内部评级法下,银行自行估计借款人的违约概率,而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由监管机构规定。在高级内部评级法下,银行估计所有这些参数。这些参数随后被代入由渐近单一风险因子模型推导出的风险权重函数,该模型假定资产组合充分分散。操作风险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以各业务条线总收入为基础的标准法,或使用内部损失数据和模型的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4
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审查程序。银行应建立根据其风险状况评估整体资本充足性的内部程序,即后来所称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管机构应审查该评估,并在必要时要求增加资本。第一支柱未涵盖的风险,如集中度风险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应在此处理。第三支柱要求银行公开披露有关其资本、风险敞口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详细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实施约束。5
欧盟(EU)通过2006年的《资本要求指令》转化了巴塞尔II;该指令由重订的《银行指令》和重订的《资本充足率指令》组成,自2007年和2008年起适用于所有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瑞士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框架,内部评级法自2008年起可供使用。相比之下,美国决定仅对其最大的银行适用高级方法,并推迟了实施,结果巴塞尔II在危机之前从未在美国全面生效。6
注释
- 巴塞尔委员会,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有待核实。 ↩
- 巴塞尔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2004年6月);Comprehensive Version(2006年6月)。有待核实。 ↩
- 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第2部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II节(信用风险——标准法)、第III节(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及第V节(操作风险)。有待核实。 ↩
- 关于内部评级法风险权重函数所依据的渐近单一风险因子模型,参见巴塞尔委员会,An Explanatory Note on the Basel II IRB Risk Weight Functions(2005年7月)。有待核实。 ↩
- 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第3部分(第二支柱——监管审查程序)及第4部分(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有待核实。 ↩
- 2006年6月14日的第2006/48/EC号和第2006/49/EC号指令(《资本要求指令》);关于美国推迟且有限的实施,参见Tarullo (2008),第4章。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