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条:银行保密的刑法保护
1934年的《银行法》(BankA)载有一项条款,使瑞士在此后的整个世纪里声名远扬,也饱受争议。该法第47条将银行员工、高级职员和审计师违反职业保密义务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可处监禁或罚金。1保密义务此前已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和职业惯例而存在,由此得到刑法的强化。银行员工若向第三方(包括外国当局)披露客户信息,即构成犯罪。
银行保密的刑法保护有若干目的。它安抚了外国客户,这些客户的信心曾因1932年的巴黎事件以及外国政府试图获取其公民在瑞士资产信息的举动而受到动摇。它保护银行免受自身员工的压力,这些员工可能受诱惑而向外国当局出售信息或敲诈客户。它还为瑞士当局拒绝外国请求提供了理由:瑞士法律禁止披露,因此即使银行愿意,也无法提供信息。
银行保密既不保护客户免受瑞士当局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也不保护犯罪所得资产免于在瑞士被没收。但它确实保护外国客户免受其母国税务机关的追查,因为瑞士并不将逃税(有别于税务欺诈)视为其应提供协助的犯罪。逃税与税务欺诈之间的这一区分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是瑞士立场的核心,并在二十一世纪初成为国际压力的目标。E部分将考察瑞士如何在2009年至2017年间放弃这一区分。
由此可见,巴塞尔在银行保密史上的作用相当重要。正是1932年对一家巴塞尔银行巴黎办事处的搜查,促成了第47条被纳入《银行法》。也正是一家巴塞尔银行——瑞士银行公司,通过其继承者UBS——成为2008年和2009年美国税务调查的焦点,而这一调查导致了针对外国逃税者的银行保密的终结。
注释
- 1934年11月8日《银行法》(SR 952.0)第47条,原始版本:银行高级职员、员工、审计师和银行委员会成员违反职业保密义务的刑事责任。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