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抵押贷款与艺术基金
艺术品越来越多地成为贷款的抵押品。私人银行以珍贵收藏为担保发放贷款,其贷款价值比通常远低于证券,因为估值不确定,变现也需要时间。专业贷款机构和拍卖行的金融部门也以类似条件提供贷款。对收藏家而言,此类贷款可以在不出售的情况下释放流动性,而出售可能引发税负,或向市场传递财务困难的信号。对贷款方而言,核心风险在于估值、真实性、所有权以及变现抵押品的能力。1
瑞士法律以一种特殊方式塑造了此类贷款的结构。动产质押要求质权人或为质权人持有的第三方占有该物品。收藏家不能把已出质的画作继续挂在自家墙上。因此,贷款方通常要求将作品根据三方协议存放于仓库,或以担保为目的转移所有权。这一占有要件不同于美国的登记担保权益制度,后者允许借款人保留作品。它解释了为什么瑞士的艺术品贷款与专业仓储紧密相连。2
艺术品基金汇集投资者的资金购买作品,并在持有一段时间后出售,其历史毁誉参半。最著名的早期例子是英国铁路养老基金(British Rail Pension Fund),它从1970年代开始投资艺术品,并在随后数十年间出售了其持有的作品。2000年代推出的若干基金未能实现目标便告关闭,因为交易成本、仓储和保险吞噬了大部分回报。在瑞士,向公众发售的艺术品基金须受《集体投资计划法》(CISA)的约束,并须获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许可。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人结构则适用较宽松的规则。3
注释
- 关于以艺术品为担保的贷款市场、所适用的贷款价值比及市场参与者,参见 Deloitte and ArtTactic Art & Finance Report(多个版本)。数据有待核实。 ↩
- 关于动产质押占有要件的《瑞士民法典》(CC)第884条,以及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下担保权益的比较;参见瑞士关于动产担保的文献。有待核实。 ↩
- 关于英国铁路养老基金的艺术品投资(1974年起)以及2000年代以来艺术品基金的经验,参见有关艺术品作为一种资产类别的专业文献;关于集体投资计划的监管,参见《集体投资计划法》(CISA,SR 951.31)。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