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产类别的艺术品
B部分描述了小汉斯·荷尔拜因(Hans Holbein the Younger)于1516年为巴塞尔货币兑换商Jakob Meyer zum Hasen绘制的双人肖像,以及后来由同一位赞助人委托创作的《达姆施塔特圣母》。后一幅画作数百年来一直由私人收藏,并于2011年出售给伍尔特(Würth)收藏,据报道售价达数千万欧元。从一位巴塞尔金融家委托创作,到作为德国有史以来售价最高的古典大师画作之一被出售,这段历史表明艺术品是如何逐渐被视为资产的。现代艺术博览会是这一转变最显眼的机构,因为它将艺术呈现为一种可以购买、融资、投保、存储和转售的商品。1
艺术是否构成技术意义上的一种资产类别,存在争议。艺术不产生收益,其交易成本高,其价格难以观察,其市场缺乏流动性。基于拍卖重复销售的艺术品长期回报研究普遍发现,其回报低于股票,与债券相当或低于债券,波动性相当大,且数据存在幸存者偏差。梅摩指数(Mei Moses index)等指数试图衡量在拍卖中多次售出的作品的价格变化。尽管存在这些局限,艺术在富裕人士的投资组合中仍占有一席之地,主要是因为它带来的愉悦和社会声望、它在通货膨胀时期作为价值储藏手段的功能,以及它作为担保品的用途。2
通过金融工程提高艺术流动性的尝试成效不一。艺术投资基金汇集投资者的资金购买作品,并在若干年后出售,已在多个国家推出,但持久成功者寥寥。碎片化所有权平台允许投资者购买单件作品的份额。最近,又有人提出通证化,即将作品的所有权分割为可在区块链上交易的数字通证。这些模式引发了金融市场法上的法律问题,包括这些通证是否构成证券,以及这些平台是否需要获得许可。它们还引发了关于底层作品保管的实际问题。E部分在财富规划的背景下讨论了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同样的考量也适用于通证化艺术品。3
注释
- 关于小汉斯·荷尔拜因所绘Jakob Meyer zum Hasen与Dorothea Kannengiesser的双人肖像(1516年)以及2011年出售给伍尔特收藏的《达姆施塔特圣母》,参见B部分第一章及其中引用的资料。价格有待核实。↩
- 关于艺术作为投资的回报以及衡量这些回报的方法论问题,参见Mei/Moses, “Art as an Investment and the Underperformance of Masterpiec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92 (2002), 1656–1668;Goetzmann, “Accounting for Taste: Art and the Financial Markets over Three Centuri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3 (1993), 1370–1376;以及Renneboog/Spaenjers, “Buying Beauty”, Management Science 59 (2013), 36–53。有待核实。↩
- 关于艺术投资基金、碎片化所有权平台和艺术品通证化,以及它们在瑞士金融市场法下引发的问题(《金融服务法》(FinSA)、《金融机构法》(FinIA)、2021年《分布式账本技术法》(DLT Act)),参见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的指引(2018年)以及专业文献。现状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