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文化遗产与法律
巴塞尔地区的历史,也是一部从其地下出土文物的历史。巴塞尔燃气厂(Basel-Gasfabrik)、明斯特山、奥古斯塔劳里卡以及凯泽劳格斯特宝藏的发现,都是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的:修建燃气厂、道路、文理中学、工厂和住宅区。因此,现代城市及其工业的发展,同时也是一场规模宏大的无意发掘。巴塞尔城市州、巴塞尔乡村州和阿尔高州的州考古机构正是为控制这一过程而设立的,以确保出土文物在被施工破坏之前得到记录。1
考古遗产的保护引发的法律问题,比人们想象的更常涉及执业者。第一个问题是所有权。根据《瑞士民法典》(CC)第724条,具有科学价值的无主古物归其发现地所在的州所有。土地所有人不得主张这些古物,发现者只能获得适当的报酬,且报酬不得超过该物品的价值。这一规则偏离了由发现者与土地所有人共享埋藏物的传统规则,体现了文化遗产属于社会共同体的理念。
第二个问题涉及建设施工。发现考古遗存的开发商必须报告,并容忍对遗存进行调查,这可能使项目延误数月,并产生可观的费用。这些费用在公共机关与开发商之间如何分摊,由州法律规定,并已引发诉讼。在巴塞尔这样的历史城区为房地产项目融资时,考古风险是贷款人和投资者会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三个问题涉及交易。非法离开原属国的考古文物,可能被该国追索。瑞士于2003年批准了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并通过了于2005年生效的《文化财产转让法》(CPTA)。2该法对交易商和拍卖行规定了审慎义务,并允许将文化财产返还给与瑞士签订了双边协议的国家。巴塞尔作为艺术品交易中心和巴塞尔艺术展(Art Basel)的举办地,直接受到这些规则的影响;H部分将在艺术品市场和洗钱的背景下对其进行探讨。
注释
- 关于各州考古机构(Archäologische Bodenforschung Basel-Stadt、Archäologie Baselland、Kantonsarchäologie Aargau)以及州法律对考古遗址的保护,参见各州关于文物保护的相关立法。有待核实。 ↩
- 2003年6月20日《关于文化财产国际转让的联邦法》(《文化财产转让法》,CPTA,SR 444.1),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用以实施1970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SR 0.444.1)。尤其参见《文化财产转让法》第16条(CPTA,交易商和拍卖商的尽职调查)。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