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语进行的仲裁
国际仲裁是英语最明显地成为瑞士法律实务工作语言的领域。瑞士以日内瓦和苏黎世为仲裁地,其次还有巴塞尔和卢加诺,是世界上最常被选择的仲裁地之一。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选择瑞士,是因为其中立性、现代化的仲裁法、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以及支持仲裁的法院。这些仲裁中大多数以英语进行,即使合同受瑞士法管辖、仲裁员也是瑞士人。1
瑞士国际仲裁的法律框架是《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2章,该章经修订后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典化,明确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并加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其创新之一便是前文提及的、在联邦最高法院撤销程序中以英语提交书状的可能性。立法者由此承认,要求将大量英语卷宗翻译成官方语言会给当事人带来负担,从而削弱瑞士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2
《瑞士国际仲裁规则》(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于2004年由巴塞尔、伯尔尼、日内瓦、纳沙泰尔、提契诺、沃州和苏黎世的商会首次通过,并于2012年和2021年两次修订。2021年的修订恰逢瑞士商会仲裁机构(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改组为瑞士仲裁中心(Swiss Arbitration Centre),后者负责管理依《瑞士规则》进行的仲裁。该规则以英语、法语、德语和意大利语发布,其中英语版本在实践中使用最为频繁。巴塞尔商会(Handelskammer beider Basel)是这一体系的创始方之一,并继续支持本地区的仲裁。3
对巴塞尔的商业生活而言,英语仲裁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制药集团与生物技术公司之间的许可协议、与大学的研究合作、与合同生产商的供应协议以及在新兴市场的合资企业,经常约定依瑞士法在瑞士进行仲裁,并以英语作为程序语言。这一领域的争议需要既懂科学又懂法律的仲裁员。生命科学公司以及设有仲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集中于巴塞尔和苏黎世,由此形成了一批以英语处理受瑞士法管辖合同的专业人士。4
注释
- 关于瑞士作为仲裁地的地位,参见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的统计数据(多年来瑞士一直位列最常被选择的仲裁地之列)以及瑞士仲裁中心的年度报告。数据有待核实。 ↩
- 1987年12月18日《联邦国际私法》(PILA,SR 291)第12章,经2020年6月19日联邦法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参见联邦委员会2018年10月24日的咨文(BBl 2018 7163)。有待核实。 ↩
- 《瑞士国际仲裁规则》2021年6月版本,以及瑞士仲裁中心网站。关于巴塞尔商会(Handelskammer beider Basel)的作用,参见其出版物。有待核实。 ↩
- 关于生命科学争议的仲裁,参见有关药品许可和合作争议的实务文献,以及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争议的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