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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与《文化财产转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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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交易引发的是另一类问题。这里的关切在于对考古遗址的非法发掘,以及违反原属国法律出口文物。巴塞尔在这一领域占有显著地位。巴塞尔古代艺术博物馆暨路德维希收藏馆(Antikenmuseum Basel und Sammlung Ludwig)于1960年代开馆,是瑞士唯一专门展示古代地中海艺术的博物馆。它的创立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巴塞尔的收藏家以及钱币学家兼交易商 Herbert Cahn,后者的公司 Münzen und Medaillen AG 自1940年代起使巴塞尔成为古代钱币和古物交易的中心。1

数十年来,瑞士在国际上被视为一个可以在很少被追问的情况下交易来历不明古物的地方。瑞士民法在五年后即保护善意取得人,此后原所有人便不能再追回被盗物品。2000年代初,意大利对国际古物交易的调查导致日内瓦和巴塞尔的仓库遭到搜查,应意大利检察官的请求,档案和物品被查封。其中若干物品后来被返还给意大利。2

2003年,瑞士批准了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此后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框架。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的《文化财产转让法》(CPTA)实施了该公约。该法允许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协定,瑞士已与意大利、希腊、埃及、塞浦路斯、哥伦比亚、秘鲁、中国以及其他若干国家缔结了此类协定。根据这些协定,违反伙伴国出口规定而进口的文化财产可被追回。该法还将文化财产善意取得人受保护的期限从五年延长至三十年,并在联邦文化局内设立了一个专门机构。3

该法规定的艺术品交易商尽职调查义务构成了这一制度的核心。在取得物品之前,交易商必须确信供货人有权处分该物品,且该物品并非被盗、非法发掘或非法进口。交易商必须确认供货人的身份,取得关于处分权的书面声明,并将记录保存三十年。联邦文化局可以检查交易商的经营场所。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可能导致相关物品被没收。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关于善意的判例中认定,在已知存在问题货物风险的行业中从事交易的人,在依赖卖方的说法之前必须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4

注释

  1. 关于巴塞尔古代艺术博物馆暨路德维希收藏馆(Antikenmuseum Basel und Sammlung Ludwig,1966年开馆)以及 Herbert Cahn 和 Münzen und Medaillen AG 在巴塞尔古物交易中的作用,参见该博物馆的出版物以及有关古物交易史的文献。日期有待核实。 ↩
  2. 关于2000年代初应意大利检察官请求在瑞士仓库查封古物和交易商档案以及随后的返还,参见新闻报道以及有关古物交易的文献,例如 Peter Watson 和 Cecilia Todeschini, The Medici Conspiracy(2006年)。有待核实。 ↩
  3. 1970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瑞士于2003年批准;《文化财产转让法》(SR 444.1);《瑞士民法典》(CC)第934条第1bis款(文化财产的三十年期限);依据《文化财产转让法》第7条(CPTA)缔结的双边协定。伙伴国名单有待核实。 ↩
  4. 关于交易商尽职调查义务、检查和处罚的《文化财产转让法》第16条及第24–25条(CPTA,SR 444.1);关于依据《瑞士民法典》第3条第2款(CC)在存在问题货物风险的行业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参见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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