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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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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瑞士金融市场由单一机构——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监管。该机构依据2007年《金融市场监管法》(FINMASA)设立,由三家前身机构合并而成。第一家是依据《银行法》(BankA)于1935年成立的联邦银行委员会。第二家是联邦私人保险局,其前身为1886年成立的联邦保险局;第三家是反洗钱监管局,负责监管未加入自律组织的金融中介机构。1FINMA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法独立机构,住所位于伯尔尼,并在苏黎世设有办公室。它监管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人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2020年起,它还通过监督组织对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实施监管。

将银行、保险和市场监管整合于单一机构,借鉴了1997年设立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和德国其他综合监管机构的模式。这使得对兼营银行和保险业务的金融集团实施协调监管成为可能,并集中了专业力量。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国放弃了这一模式,将其监管机构拆分为英格兰银行内部的审慎监管机构和一家行为监管机构。瑞士保留了综合监管模式,尽管Credit Suisse于2023年的倒闭引发了关于FINMA监管有效性的辩论。

FINMA的权力由《金融市场监管法》和各行业法律界定。它颁发牌照,发布具体规定法律要求的条例和通函,开展现场检查,并要求受监管机构提供信息。它可下令采取措施以恢复合规,在严重情况下撤销牌照并下令对机构进行清算。它可禁止个人在金融业担任高级职位,下令没收通过严重违规所获得的利润,公布其最终裁决,并任命调查代理人。2与许多外国监管机构不同,FINMA不能对机构处以罚款;在Credit Suisse倒闭后,联邦委员会提议取消这一限制。

注释

  1. 2007年6月22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联邦法》(FINMASA,SR 956.1),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合并了联邦银行委员会、联邦私人保险局和反洗钱监管局。有待核实。 ↩
  2. 关于FINMA的执法工具(确认性裁决、恢复合规的命令、没收利润、行业禁令、公布裁决、任命调查代理人、撤销牌照和清算),参见FINMASA第29条及以下各条。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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