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后的行政协助
采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标准需要一个新的程序框架。瑞士在先行适用一项条例之后,通过了《联邦税务事项国际行政协助法》,即《税务行政协助法》(StAhiG),该法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联邦税务局接收外国税务机关的请求,从银行及其他信息持有人处获取信息,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作出最终决定;对该决定可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在具有原则性意义的案件中还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
此后几年的实务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第一个问题涉及集体请求,即请求国并不指明个别纳税人,而是根据某种行为模式描述一个群体,例如某家银行中未回应确认其税务合规要求的客户。在OECD于其关于第26条的评注中接受此类请求之后,瑞士修订了本国法律,允许就2013年2月1日之后期间的信息提出此类请求。荷兰及其他国家就拒绝提供税务合规证明的UBS客户提出的集体请求,获得了法院的准许。2
第二个问题涉及基于被盗数据的请求。《税务行政协助法》规定,对于基于以瑞士法律可予处罚的行为所获取之信息的请求,瑞士不予受理。法院对这一规则作了狭义解释。在一系列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该规则主要适用于请求国出于恶意行事的情形,例如主动购买被盗数据;而如果请求国是通过正常渠道(例如来自第三国的行政协助)获得数据的,则请求可予受理。在此基础上,印度和法国基于HSBC数据提出的请求引发了大量诉讼。3
最重要的案件是法国就UBS提出的请求。2016年,法国税务机关根据德国当局在针对UBS员工的诉讼程序中查获并转交给法国的账户号码清单,请求获取大量账户的信息,据报道约为四万个。联邦税务局准许了该请求。联邦行政法院撤销了这一决定,而联邦最高法院在2019年7月的一项判决中认定该请求可予受理。法院依据的是法国当局作出的保证,即这些信息不会用于在法国针对UBS的刑事诉讼,这体现了特定性原则。4
这些判决划定了外国客户所剩保护的界限。瑞士程序法保障他们在信息传送之前获得请求通知并享有听证权,使他们能够对缺乏可预见相关性或基于不当依据的请求提出异议。然而,客户及其顾问已经认识到,法院在适用这些保障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成功提出异议只是例外。行政协助程序已成为一个技术性领域,辩护的重点在于信息的范围及其用途。5
注释
- 关于2012年9月28日《联邦税务事项国际行政协助法》(《税务行政协助法》,StAhiG,SR 651.1,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以及向联邦行政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参见联邦相关立法。有待核实。 ↩
- 关于根据经修订的OECD第26条评注(2012年)集体请求的可受理性、StAhiG的修订(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集体请求的判决(例如2016年荷兰就UBS客户提出的请求),参见已公布的判决。现状有待核实。 ↩
- 关于StAhiG第7条c项(对于基于以瑞士法律可予处罚的行为所获取之信息的请求不予受理)及联邦最高法院参照诚信原则对其所作的解释(例如2017年和2018年关于基于HSBC数据之请求的判决),参见已公布的判决。现状有待核实。 ↩
- 关于2016年5月法国基于德国当局查获的数据、就约40000个UBS账户提出的集体请求,联邦行政法院的决定(2018年)以及联邦最高法院2019年7月26日在遵守特定性原则的前提下准许该请求的判决(2C_653/2018),参见已公布的判决。案号及细节有待核实。 ↩
- 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协助程序中的程序权利(通知、听证权、上诉)以及关于请求的可预见相关性和诚信的严格判例,参见联邦行政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已公布的判例。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