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法律效力的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人格,没有条约基础,也无权约束其成员。其2013年通过的章程将其描述为银行审慎监管领域首要的全球标准制定者,并明确规定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成员承诺在商定的时间框架内在其辖区内实施这些标准,但这一承诺是政治性的。没有任何国际法院能够强制执行这一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成员,除了负面评估带来的声誉代价之外,不会受到任何制裁。1
正是这种软法性质,使得各国的转化显得如此重要。巴塞尔标准是成员承诺采纳的范本文本,其法律效果可与示范法相比。国际法学者将委员会描述为跨政府网络的典型范例:在这种网络中,各国机构的官员直接开展合作,而无需经过外交和缔结条约的传统渠道。2此类网络的正当性,取决于其成果借以成为法律的国内程序所具有的民主正当性。在瑞士,这些程序包括议会立法程序以及联邦委员会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监管权力,其背后还有任择性全民公决作为后盾。
瑞士的情形展示了这一安排的两面。一方面,一个拥有庞大银行业的小国通过成员身份获得了它通过双边谈判永远无法行使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本国立法机关保留最终决定权,这使得国内政治能够以巴塞尔谈判者未曾预料的方式重塑某项标准。2023年之后瑞士围绕UBS资本问题展开的辩论,表明了这种重塑可以走多远。
注释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Charter(2013年1月,经修订),尤其是关于委员会职责、成员责任的章节,以及关于委员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有待核实。↩
- 关于巴塞尔委员会作为跨政府监管网络及其标准的软法性质,参见Anne-Marie Slaughter, A New World Order(2004年),以及关于国际金融软法的文献,例如Chris Brummer, Soft Law and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第2版,2015年)。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