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以条约构建的关系
在欧盟的各大邻国中,瑞士是唯一一个与欧盟的关系建立在一整套行业协定网络之上的国家。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通过《欧洲经济区协定》(EEA协定)参与内部市场;该协定借助一个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监督局和EFTA法院共同运作的机构机制,将相关欧盟法律延伸适用于这三国。英国于2020年脱离欧盟,并缔结了《贸易与合作协定》,该协定给予货物贸易零关税待遇,但将大多数服务排除在市场准入之外。瑞士处于这两种模式之间:它通过双边协定参与内部市场的部分领域,这些协定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盟法律相一致,但瑞士从未接受一个适用这些协定的总体机构框架。1
瑞士联邦外交部(FDFA)统计,瑞士与欧盟之间的协定超过一百项,其中约二十项被视为核心协定。其中大多数是静态条约,即它们复制缔结之时有效的欧盟法律,只有通过管理这些协定的联合委员会作出决定才得以更新。只要欧盟法律变化缓慢,静态方法尚能勉强运作。然而,由于内部市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协定与不断演进的欧盟法律总汇(acquis)之间的差距逐年扩大,而欧盟也越来越不愿意在缺乏一种确保规则同步跟进的机制的情况下扩大市场准入。2这一结构性张力,正是本章随后所有内容的背景。
注释
- 关于EEA模式、2020年12月30日英国《贸易与合作协定》与瑞士双边模式的比较,参见联邦委员会关于欧洲政策的报告以及有关瑞士与欧盟关系的一般文献,例如Christa Tobler和Jacques Beglinger,Essential EU Law in Charts / Grundzüge des bilateralen (Wirtschafts-)Rechts Schweiz–EU,苏黎世(多个版本)。有待核实。 ↩
- 关于协定的数量(超过100项,约20项主要协定)以及双边协定的静态性质,参见联邦外交部(FDFA)欧洲事务局的出版物“Switzerland–EU: overview”。数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