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监管的长期承诺
保险合同是一种承诺,其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作出承诺一方未来的偿付能力。投保人在一开始就缴纳保费,而保险人则要等到发生火灾、船舶沉没、有人死亡或养老金到期时才履行义务(如果需要履行的话),而这可能是几十年之后的事。由于投保人难以判断保险人届时是否仍有能力支付,法律很早就在双方之间设置了一个专业的监管者。本书D部分描述了瑞士如何在巴塞尔和苏黎世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倒闭事件的影响下,早在1885年便建立了联邦保险监管。1本章从该叙述结束之处接续,考察瑞士保险公司——包括由Baloise与Helvetia合并而成、住所设在巴塞尔的集团——在二十一世纪第三个十年中所处的监管框架。
瑞士现代监管框架建立在可以简要列举的三大支柱之上。2004年《保险监管法》(ISA,德文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VAG)规定了谁需要牌照、监管者可以提出哪些要求,以及保险公司陷入困境时如何保护投保人。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自2006年起引入、自2011年起具有约束力,是一套基于风险的资本制度,将保持偿付能力这一抽象义务转化为量化指标。1908年《保险合同法》(ICA,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VVG)规范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私法关系。2围绕这些法律工具,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发展出了大量通函和监管实践。总部设在巴塞尔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制定的国际标准,以及欧盟(EU)的《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制度,构成衡量瑞士做法的外部参照。
本章是从一位就跨境保险架构和监管问题提供咨询的执业律师的角度撰写的。本章并不试图对瑞士保险监管法作完整评注,读者可参阅相关专业文献。其目的在于阐释该制度的逻辑、自2000年代初改革以来的历史发展,以及瑞士保险监管与本书其他部分所讨论的欧洲和国际框架的交汇点。3
注释
- 关于1885年6月25日的联邦法律以及1886年设立的联邦保险局,参见D部分第四章“Federal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一节。交叉引用。 ↩
- 2004年12月17日《联邦保险公司监管法》(《保险监管法》,ISA/VAG,SR 961.01);2005年11月9日《私营保险公司监管条例》(《保险监管条例》,AVO,SR 961.011);1908年4月2日《联邦保险合同法》(ICA/VVG,SR 221.229.1)。有待核实。 ↩
- 系统性论述参见Basler Kommentar系列中关于VAG和VVG的评注(Honsell/Vogt/Schnyder主编,Basler Kommentar 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2013年;Basler Kommentar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第2版,2023年)以及瑞士私人保险法教科书。版次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