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征税协定:瑞士、中国内地与香港
瑞士拥有密集的双重征税协定网络。对于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企业而言,这些协定决定了每一瑞士法郎的瑞士利润中有多少能够到达本国的股东手中。
瑞士与中国
2013年9月25日签订的协定取代了1990年的协定。如收款人为持有至少25%资本的公司,瑞士对股息征收的预扣税降至5%,其他情况下降至10%(《瑞士—中国双重征税协定》第10条第2款(DTA CH-CN))。利息可在来源地按最高10%征税(DTA CH-CN第11条第2款),特许权使用费可按最高9%征税(DTA CH-CN第12条第2款)。该协定包含防止择协避税的利益限制条款。
瑞士与香港
2011年10月4日签订的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瑞士适用。向持有至少10%资本的公司支付的股息免征瑞士预扣税;其他股息按最高10%征税(《瑞士—香港双重征税协定》第10条(DTA CH-HK))。利息仅在居民国征税,特许权使用费可在来源地按最高3%征税(DTA CH-HK第12条)。
减免如何实现
瑞士全额征收35%的预扣税,并根据申请退还超出部分(《联邦预扣税法》第21条及以下(VStG),结合协定适用)。对于外国公司的重大持股,联邦税务局可以事先授权瑞士公司按协定优惠税率支付股息(申报程序)。退税的前提是收款人为受益所有人;导管架构将被拒绝。
实务中的有效做法
- 在首次分红之前申请申报程序,以免资金被占用数月。
- 赋予控股公司真正的实质;税务机关会严格审查受益所有权。
- 比较不同路径:对许多香港集团而言,直接从香港持股比通过第三国中间公司持股成本更低。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