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下的假扣押:保全位于瑞士的资产
根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进行的假扣押,使债权人得以在任何实体判决作出之前冻结债务人位于瑞士的资产。由于来自世界各地的资产存放于日内瓦,这一程序是在其他地方取得的判决和仲裁裁决触及日内瓦金融中心所持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
假扣押的用途
在瑞士法语区,这一措施被称为séquestre。本书F3章将其描述为一种保全措施,使债权人能够在取得判决之前,依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规定并经联邦最高法院阐明的条件,冻结其债务人的资产。该章将汇集世界各地资产的日内瓦介绍为提出此类申请的优选地点。同一章指出,持有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外国债权人经常诉诸这一措施。
该章将假扣押归入用以衡量一个法治中心质量的紧急措施之列。一个持有大量外国存款的金融中心必须允许合法债权人触及这些存款,否则它为本地客户提供的法律确定性,对于与这些客户打交道的人而言将毫无对应保障。F3章明确阐述了由此产生的结论:存放于日内瓦的资产对合法债权人仍然可及,正是这一点将法治中心与藏匿中心区分开来。
第271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允许已到期且无质押担保之债权的债权人,申请扣押债务人位于瑞士的资产。该法随后列举了可采用这一措施的情形,其中两种情形承载了F3章所述的大部分国际实践。
第一种情形规定于《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不居住在瑞士且不存在其他扣押理由的债务人。债权人可援引此项,但前提是其债权与瑞士有充分联系,或以债务承认为基础。
第二种情形规定于《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第6项,适用于债权人已持有针对债务人的终局撤销异议执行名义(titre de mainlevée définitive)的情形。《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3款补充规定,在此情形下,法官还须就属于2007年10月30日《卢加诺公约》范围内的外国裁决的可执行性作出裁定。因此,假扣押法院可以一步同时裁定冻结资产以及卢加诺公约缔约国的判决能否在瑞士执行。
该条款的现行文本源于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1994年12月16日通过,1997年1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订于2009年12月11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从外国裁决到日内瓦的资产
假扣押可以保全资产,但要将外国裁决转化为实际付款,还需要承认与执行。F3章区分了这一环节的三种制度。外国仲裁裁决受1958年6月10日《纽约公约》管辖,根据UNCITRAL的公约状况表,该公约共有172个缔约国。瑞士于1965年6月1日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65年8月30日对瑞士生效。
欧洲国家的判决适用《卢加诺公约》。其他国家的判决则依据《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25条及以下各条予以承认和执行。这些法律工具与假扣押相结合,使日内瓦成为一个可以针对本地存放资产执行在其他地方取得之裁决的地方。
当制裁构成障碍时
2022年以来采取的制裁措施为这一实践增添了新的层面。在2025年8月28日第5A_802/2024号判决中(Ludwiczak Glassey于2025年10月30日为银行与金融法中心对其作了评析),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依据《乌克兰条例》实施的冻结优先于《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项下的执行措施。法院援引了《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44条以及ATF 131 III 652。至于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依据该条例第15条第5款作出的例外决定是否须接受单独的司法审查,法院未作定论。
第二项判决在仲裁裁决方面指向同一方向。在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号判决中(Lenz & Staehelin于2026年4月23日对其作了评注),法院将瑞士对俄罗斯的制裁视为强制性规范,认为其可以阻止一项LCIA仲裁裁决在瑞士的执行。该裁决由一家安哥拉公司取得,该公司41%的股权由一家受制裁的俄罗斯实体持有并受其控制。由于《乌克兰条例》第15条第2款禁止向被列名实体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该债权在制裁持续期间视为延期。债权人可向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申请例外。
持有被冻结资产的银行则从相反方向面对同一问题。在2026年4月28日第4A_535/2025号判决中(Dupuis于2026年6月29日对其作了评析),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代理人可以拒绝执行涉及被冻结资产的指示。结合第5A_802/2024号判决来看,这一判例意味着,只要冻结仍然有效,对被列名人士资产的扣押本身并不会导致付款。
同一词语涵盖的三类冻结
本书在多个语境中使用的法语术语séquestre涵盖性质各异的措施。每当日内瓦的银行收到一项命令并需要识别其背后的机关时,将这些措施区分开来就十分重要。
《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规定的民事假扣押服务于寻求保全其付款债权的私人债权人。I4章描述了刑事司法协助框架内的第二种措施,该措施受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管辖。请求国基于其国内已启动的刑事程序提出请求,由联邦司法局审查后转交州或联邦执行机关。这些机关下令扣押资产、调取银行记录,并可在外国程序终结后依据《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74a条移交被没收的资产。第三种形式是联邦委员会下令实施的行政冻结,其依据或为各项制裁条例,或为I4章所述的2015年《外国非法资产法》(FIAA)。
本书中该词的另外两种用法与债务执行无关。C2章回顾指出,胡格诺派难民留在法国的财产和债权曾被法兰西王国查封或没收。关于资源担保贷款的I3章则使用comptes séquestres一词,指设于境外的托管账户,销售收入在向借款国支付任何款项之前须先存入该账户。
启示
外国债权人的两条途径。《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针对境外债务人、与瑞士有充分联系或以债务承认为基础的债权。《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第6项适用于已持有终局执行名义的债权人。
卢加诺判决一步到位。根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3款,假扣押法官还须就属于2007年10月30日《卢加诺公约》范围内的外国裁决的可执行性作出裁定。
制裁优先于执行。联邦最高法院2025年和2026年的判决赋予制裁冻结优先于《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项下执行的地位,并认可制裁可能构成在瑞士执行仲裁裁决的障碍。
资料来源
- 《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第4项、第1款第6项及第3款,经1994年12月16日(1997年1月1日生效)及2009年12月11日(2011年1月1日生效)修订,droit-bilingue.ch(F3章)
- UNCITRAL,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958) 状况表,uncitral.un.org,2026年9月访问(F3章)
- 2007年10月30日《卢加诺公约》;《联邦国际私法》第25条及以下各条,droit-bilingue.ch(F3章)
- 联邦最高法院,2025年8月28日第5A_802/2024号判决,Ludwiczak Glassey评析,银行与金融法中心(cdbf.ch),2025年10月30日(F3章)
- 联邦最高法院,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号判决,Lenz & Staehelin 2026年4月23日评注(F3章)
- 联邦最高法院,2026年4月28日第4A_535/2025号判决,Dupuis评析,2026年6月29日,cdbf.ch(F3章)
- 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74a条,droit-bilingue.ch,2026年9月访问(I4章)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